2011年3月11日 星期五

體育績優生管理暨對外比賽獎懲辦法

臺北市麗山高級中學體育績優生(體育班及重點運動項目)


管理暨對外比賽獎懲辦法



一、目 的:

積極培養本校各運動代表隊人才,落實代表隊生活教育,提昇運動技術水準,參加各項運動競賽,締造佳績,為本校爭光。



二、辦 法:

(一) 各代表隊應參加教育局、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所舉辦之各項競賽。參加人員則依規定資格,由各隊指導教練報名,由學務處體育組註冊。

(二) 各代表隊為增加比賽經驗,由教練提出,校長核准後得選擇參加社會團體所舉辦之各項競賽。



三、對 象:

  凡就讀本校且入選為體育績優(體育班及重點運動項目)學生皆以此辦法規範之。



四、運動代表隊學生生活及行為規範:

(一) 凡就讀本校且入選為體育績優(體育班及重點運動項目)學生之資格。

(二) 凡被選為代表隊學生,不得無故缺席代表隊之訓練活動及比賽。

(三) 運動代表隊在校外參加比賽應以校譽為重,一切行為遵行團體紀律。

(四) 運動代表隊學生於上課期間應依學校規定穿著制服到校,如有參加比賽或訓練期間,遇特殊需要時可由學校規定認定。

(五) 因運動傷害、心理狀態不適(經公立醫院証明者)或適應不良,使身心健康狀況無法勝任代表隊訓練者,可提出申請退出運動代表隊,並辦理轉學。

(六) 運動代表隊學生於學期內,如有態度傲慢、不服從管教、出勤參與訓練之狀況明顯不佳者或嚴重影響代表隊榮譽及校譽者,經臨時體育委員會決議,得依「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設置要點」第十三條辦理。

(七) 運動代表隊員每日應確實繕寫選手訓練日誌,並準時繳交於教練批改(若有其特殊性由各運動代表隊教練自行規定)。

(八) 無實施晨操之運動代表隊,須準時進班參加早自習或朝會。

(九) 因故無法參加早自習、朝會或所有訓練時,需由家長電話聯絡導師及教練敘明原因,事後請假卡須導師及教練同時簽名,並依學校規定辦理請假。

五、運動代表隊管理:

由教練紀錄每日出勤狀況,每月出勤紀錄表由教練簽名確認後,於次月初提交體育組辦

理獎懲。

(一)獎勵:

1. 在訓練期間認真學習且每學期出席全勤者,依社團幹部敘獎辦法辦理。

2. 凡對外比賽成績優勝,能增進校譽者,由各隊教練報請學務處按下列情形予以獎勵:

地區性(區、縣、市) 省市(直轄市)性 全國性 國際性

國內 國外

第一名(特優) 嘉獎二次 小功二次

嘉獎二次 大功一次 大功一次

小功一次 大功二次

第二名(優等) 嘉獎一次 小功一次

嘉獎一次 小功二次

嘉獎二次 大功一次

嘉獎二次 大功一次

小功二次

第三名(佳作) 嘉獎一次 小功一次 小功二次 大功一次 大功一次

小功一次

第四名(入選) 嘉獎二次 小功一次

嘉獎二次 小功二次

嘉獎二次 大功一次

嘉獎一次

第五名 嘉獎一次 小功一次 小功二次 大功一次

第六名 嘉獎一次 小功一次 小功二次 大功一次

註:視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在9個以上,獲得最優級組前6名;或參賽隊伍(人)數在7~8個, 獲得最優級組前4名;或參賽隊伍(人)數在5~6個,獲得最優級組前3名;或參賽隊伍(人)數在3~4個,獲得最優級組前2名;或參賽隊伍(人)數在2個,獲得最優級組第1名予以獎勵。

(二)懲處:

1. 三年在學期間早自習、朝會或訓練,無故遲到累計達三次者,經確認無誤後予以警告乙次,並提醒學生及通知家長要求督促改善。

2. 訓練期間在校三年無故缺席累計達二次者,經確認無誤後予以警告乙次,並提醒學生及通知家長要求督促改善。

3. 訓練期間在校三年無故缺席累計達三次者,經確認無誤後,記警告兩次,並通知家長要求督促改善。

4. 訓練期間在校三年無故缺席累計達四次者,經確認無誤後,記小過乙次,並通知家長要求督促改善。

5. 訓練期間在校三年無故缺席累計達五次(含)以上者,經確認無誤後,立即召開體育委會,要求退隊之處分,經確認後於下一學期開學前辦理輔導轉學。

(三)不能代表學校出賽:

1.代表隊學生於在學期間因違反學生獎懲規定,經行政程序確定者將不具備代表學校

出賽資格

a.處分累計達小過一次或警告三次之記錄者(累計計算方式如下:一小過等於三次警
告),禁賽標準以最近一次盃賽為原則,已改過銷過仍納入累計。

b.違反行為其犯意屬於個人言行者,均需納入計算

2.代表隊學生於在學期間因故違反『臺北市立麗山高級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十

二條(留校察看),經行政程序確定懲處後,留校察看期間不得參加任何盃賽。



六、本辦法經體育委員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